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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解读
浏览:2287 日期:2017-03-10

     (一)具备5种条件可申请 

  《办法》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第一,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第二,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第三,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第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第五,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人应由申请家庭的户主来担任。如果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可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来担任申请人。 

  (二)书面提出申请,提供3种材料 

  《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除了书面申请,申请人还需提供3种材料:一是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或政府认定有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二是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三是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此外,还有地方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为非户主,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5日内告知是否受理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在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调查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如果经过审核申请家庭符合条件,将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15日的公示。通过公示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就会将申请登记。已登记的家庭,无论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还是申请实物配租的,都要按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四)6种情况下取消享受廉租住房资格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办法》规定,在几种情况下要取消当事人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一是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是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是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四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是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是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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