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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构成欺诈 开发商如何承担责任
浏览:2116 日期:2017-06-23

原告郭某于2015年6月27日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订购协议》,被告房地产公司将位于楚雄某地B幢28层2806号商品房出售给原告,该房面积为40.12㎡,总房款为4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原告郭某于当日向被告付清购房款40万元,并现金支付维修基金8000元及代收代缴契税12000元,合计支付42万元。然而原告交清上述款项后,被告却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原告无奈到房管局查询,才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房早已被被告出售给凡某,且早已于2015年5月25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进行了登记备案。原告郭某遂到法院起诉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6月27日签订的《商品房订购协议》;由被告返还己付购房款40万元、维修基金和代收代缴契税,赔偿己付购房款的一倍40万元。

法院审理:法院判决双倍赔偿

经审理,楚雄市法院认为,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将己出售给他人的商品房另售给原告郭某,导致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故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开发商双倍赔偿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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