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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决定书(中财鼎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培峰)
浏览:1956 日期:2017-05-10

当事人:

      中财鼎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时间:2014年4月29日,登记编号:P1001488

      高培峰,男,1977年6月生,登记时为法定代表人

 

      经查明,中财鼎盛(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鼎盛)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未按规定如实填报登记信息。中财鼎盛登记时填报的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产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项。中财鼎盛的法定代表人在2014年6月4日由高培峰变更为孟宪武。中财鼎盛管理的北京国能宇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国能宇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国能宇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3只有限合伙基金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支付投资本金和约定收益为合伙人办理退伙。以上重大事项未按规定向本会报告。

      三、未按规定配合本会检查。高培峰不接受检查组的约谈,中财鼎盛未按检查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投资者向本会投诉反映,北京国能宇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国能宇河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北京国能宇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约定投资的相关保障房项目公司未与中财鼎盛进行合作,募集资金以高培峰个人名义对外借款,涉嫌挪用资金和诈骗。由于高培峰、中财鼎盛不配合本会检查,本会无法对此进行查证。

      中财鼎盛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也违背了登记时向本会提交的承诺,高培峰作为时任中财鼎盛法定代表人应当负主要责任。同时高培峰、中财鼎盛涉嫌挪用资金、诈骗的情形严重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了行业秩序,损害了行业声誉。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三十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对中财鼎盛及其法定代表人高培峰作出公开谴责、加入黑名单的纪律处分。有关当事人在停止或改正违规情形并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申请移出黑名单。上述纪律处分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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