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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选聘基金托管人的相关规定
浏览:2851 日期:2020-06-26

1、基金托管资格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金融机构提供的综合托管服务、资金保管服务不属于托管。私募基金综合托管资格,不等同于私募基金托管机构业务资格。


2、基金托管人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


3、基金托管人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

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除该托管人能够将其托管职能和基金服务职能进行分离,恰当的识别、管理、监控潜在的利益冲突,并披露给投资者。


4、托管人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组织运营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从业资格、从业年限和从业人员数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5、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了托管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隔离机制,能够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证基金次产的独立和安全。


6、《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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