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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知识点: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回访要求
浏览:1873 日期:2022-04-29

募集回访是私募基金募集阶段的程序之一。回访的目的是对投资者认购私募基金行为的再次确认

一、回访时间

在投资冷静期(不少于24小时)期满之后进行。

二、回访形式

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需留痕保存。

、回访对象

认购私募基金的普通合格投资者。

同时,对以下列明机构可不进行回访:符合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依法设立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产品;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可以不适用投资冷静期和回访安排。

、回访操作者

募集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切记:冷静期内的回访、从事基金推介业务人员的回访通通都是无效的)

、回访内容

根据募集办法第三十条,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八大问题:

1、是否为本人进行回访;

2、是否为本人签署文件;

3、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4、是否了解风险能力与基金的匹配情况;

5、是否了解认购基金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6、是否了解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

7、是否了解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8、是否了解纠纷解决安排。

不回访的后果

关于募集回访,目前仍是非监管强制性要求,属于鼓励性安排。在实践中,需要具体看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是否约定了募集机构有进行募集回访的义务,如有此项约定则应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回访,否则会有不合规或者违约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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