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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人组织施工,房主承担责任
浏览:2082 日期:2017-09-06
中间人组织施工,房主承担责任
 
  案情回放: 

  周玉因为建房,便与小熊达成口同施工协议,由小熊组织人员施工,周玉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后小熊组织井水等人在周玉家进行施工,并与井水约定日工资为100元。2010年7月27日,井水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搭建的木架子倒塌,致其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后井水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跟骨骨折、皮缘坏死,共计住院24天。另,周玉曾为井水垫付医疗费3292.6元。后周玉在与小熊结算工资款时对该垫付费用进行了扣除,而井水之诉讼请求对于该费用并未扣除。井水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21 664.99元、辅助治疗器械费82.5元、误工费17 300元、护理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二被告持答辩理由不同意井水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周玉对井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讲法: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劳务接受方和提供劳务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井水究竟与小熊还是与周玉形成劳务关系。在本案中,周玉找到小熊为其房屋施工,并与小熊拾约定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进行结算,而井水在周玉家施工时日工资也是100元小熊并未从井水所提供的劳务中获益,故应认定井水与周玉形成了劳务关系,故周玉应对井水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井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当减轻周玉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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